资源与运营管理(精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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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下是编辑为大伙儿找到的资源与运营管理(精选2篇)。

资源与运营管理 篇1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高速公路运营;问题;措施

一、高速公路运营中存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

(一)与人力资源相关的规划和政策较为缺乏

所谓人力资源规划,指的是一个提供人力资源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目标的确定以变化中的企业的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所面,脑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为依据,而形成的对企业需要在未来完成的任务和企业将会而临的内外部环境进行预测的结果。所以说,明确的企业战略是人力资源规划开发和整合的前提。

(二)缺乏对人力资源管理正确的理解和实践能力

第一、在理解人力资源上存在简单化、片面化的错误,具体的说,就是尚未将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子系统纳入到企业管理系统之中,简言之,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管理之间缺乏系统整合性。

第二、人力资源管理是一种技术,但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种理念,在高速公路运营企业中,管理者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的真正含义,导致在解决员工激励问题时仅仅寄希望于几种简单的工具之上。

(三)低效率的使用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合理地配置企业的内部员工。我国正处在以市场经济替代计划经济的关键时期。因而,政府的管理职能依然还处在改革的过程中,使企业在使用人力资源的效率受到了不小的影响,从而导致在本土化由国外引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的效率也受到影响。

众所周知,无论是人力资源理论和实践其来源主要是国外,并且在我国受过专业培训的人类资源管理队伍少之又少,再加上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在创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上的任务十分艰巨。在当今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汇总,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不仅人数少,在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上也十分缺乏,因而,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依然停留在初级阶段。

二、应对高速公路运营中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策略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违背以人为本的原则是导致目前我国高速公路经营体系中优秀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强大的竞争力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因为企业的竞争力是以高生产力、产品的优质性、信息资源的及时、有效性为基础的,在上述支持之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才会不断的扩大。而这些的实现都建立在企业拥有优秀的人才之上,所以,人力资源管理首要遵循的原则便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做好企业入力资源管理的规划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创建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具有科学性、战略远见性、客观实际相符性,因而必须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代替传统的经验管理模式。

第二、在计划人力资源的招聘、培训和晋升时,必须以对企业现实需求和发展的潜在需求的详细、认真的分析为依据。

第三、创建开放化的信息环境,使企业的人才需求状况被员工所了解,为员工提供各种知识技能和专业知识拓展的机会,为员工个人职业发展提供渠道。

如此,员工才能与企业共同发展,并以不断提高的自身素质促进企业的发展。

(二)要建立人力资源灵活酬薪制

观念的变革是企业变革的先驱。要树立人力资源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本是企业第一资本的观念。同时还要树立现代的薪酬管理理念,尽快从传统的分配制度转变到现代的酬薪管理。现代策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的选才、激才、留才、育才机制依靠激励导向式的酬薪策略来吸引优秀人才。其特点是:

第一、个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决定其就业的起点、收入和方向;

第二、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知识、管理型员工与其他员工的报酬将有显著的差距;

第三、按个人能力、技能、绩效而不是按职务付酬。

具体做法:

第一、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运用股金、期权等方式,鼓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金或自身人力资本人股,分享企业成长,

第二、按劳动、效率和资本来分配,制定符合本企业的灵活酬薪制度。

(三)要善于做好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

人才有了,还要有一定的时间去培育,育人是一件长期的、重要的事情。培训能开发员工的潜能,提升人力资源的应用价值。要探索建立系统的、多元化、高效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比如可以结合项目搞培训,通过工作提高技术水平,可采用工作轮换,职务,易地派遣,学校教育,外部培训及内部培训等。

资源与运营管理 篇2

[关键词]水权;税收;水权运营;税收征管

[作者简介;姚金海,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人文系副教授,法学硕士;徐红霞,湖南民族职业学院人文系副教授,湖南岳阳414000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1―0036―04

水资源①是一种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人均占有的水资源并不丰富,而且时空分布极不均衡,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水资源十分缺乏。随着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用水量持续增长,水的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同时,由于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体,使水环境质量日益恶化,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减少了可利用的水资源,进一步加剧了水的供需矛盾,水资源短缺和水质恶化已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发展、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全国性缺水状况和水环境污染势必更为严重。

同时,我国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在生产和生活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型、生产型和消费型浪费,用水效率不高,节水潜力巨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自然资源、战略性经济资源和公共性社会资源的水,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的保证。在全世界致力于应对水问题的21世纪,我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面临着更为紧迫的压力。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已经成为未来20年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所面临的重大挑战。

水权制度运行②是通过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等引导,主要通过市场配置手段,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机制)的运营过程。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水权运营健康发展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研究,水权运营中税收问题就是一个税法和水法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一、水权运营税收的主要税种

依照《宪法》第9条、《水法》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及集体所有。因此,水资源国家所有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该是一个疑义不大的问题。在水资源国有产权的基础上再设置私人产权是可行的办法,排污权交易③的设计即为一例,而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早为科斯定理所证明;“水权制度的设计思路亦是如此,水权作为一种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可以为任何私人所拥有……为了适应水资源不同的价值或属性要求,就要求在水资源上建立起国有产权和私有产权并存的多层次的产权结构,而能够与此对应的水资源权属法律制度就是这样安排:国家享有水资源整体的所有权,然后,在依照法律和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安排,留足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前提下,将经济用水通过市场配置给私人,私人据此享有对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即水权”。由此可知,水权制度运行(水权运营)的是水权(用益物权),这是完全可以(也应该)由市场方式来运营的。“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道路不可逆转,水权制度运行必然取市场化运营模式。”这是水权运营税收开征主要税种的法律依据与现实基础。

1.水资源税。国内学者认为:“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还有学者认为:“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水资源的自然物质特性(公共财产)决定水资源国有才能适应水资源作为公有物的特殊性质;同时,国家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水资源国有的唯一性。“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频繁的国家,如果按水资源总量考虑,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若按人均水资源量计算,人均占有量只有22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在世界上排第110位,已经被联合国列为13个贫水国家之一。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城市缺水,年缺水量60多亿立方米。”水资源税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社会公共目标,筹集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水资源资金,向水权运营主体直接征收的一种税(不是水资源费)。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水资源税收入是国家为特定的社会公共目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而筹集的专项收入,其首要目标为水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开发利用,促进高效率的节水社会的形成。第二,调节性。水资源税是通过调节水权运营主体行为而发挥作用(设置不同税率、减免税政策等手段)。第三,关联性。水资源税与水权运营行为的性质、目的、规模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不同性质水体的水权运营征收不同税率的水资源税。

2.水污染税。“多年来,我国水资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持续恶化,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断发生,不仅使工厂停产、农业减产甚至绝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严重地威胁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了人类的生存。”近些年,国家从各方面加大治理力度,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大江大河水体继续被污染的状况。2006年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的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第一瓶颈,一些地区不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肆意发展,造成了当下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恶果。扭转局面的一个很重要措施就是征收水污染税,所有向江河排放污染物的主体必须交纳负担不等的水污染税。水污染税是集经济和法律于一体的治理水环境的有效手段。水污染税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水环境目标,筹集治理水环境资金,向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单位及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目的性。水污染税收人是国家为特定的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目标而筹集的专项收入,其首要目标与最高目标为水环境与水资源保护,通过税收杠杆作用而实现。第二,调节性。水污染税通过具体的税目与税率等来调节社会各主体的行为,使其为实现水环境目标而努力。第三,强制性。水污染税是一种国家意志法律化、不容许任何社会主体自由意志与行为的存在物。

3.水营业税(增值税)。水体经营的各社会主体只要产生利润,就必须纳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发展,水权市场将逐步健康发展,水权运营(交易)将日益兴旺,市场主体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一方面为规范与调节水权市场发展;另一方面为促进与激励市场主体,对各水权运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开征水营业税(增值税)既必要也可

行。现在我国水权运营(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很多是由各级政府参予完成(分配水量),并非是市场主体市场竞价(竞争)的水权运营(交易)。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水权运营主体的水体经营活动还没有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济活动)。水权运营主体追求合理利润一方面是水权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关键),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水权运营主体获得利润的同时,缴纳税收是现代社会税法“普遍纳税原则”的体现。开征水营业税(增值税)是最基本与最简便的税种。

二、水权运营税收的征管

税收征收管理(简称征管)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依法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活动,是实现税收职能的必要手段。税收征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与复杂性很强的活动,涉及方面很多,现就水权运营税收征管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一些构想。

1.纳税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取得与占用水资源从事运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利用水资源满足工农业生产需要,也包括利用水资源进行旅游、园艺活动。水污染税的纳税人依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有经营行为、是否有经营所得。此外,生产有预期污染产品,如剧毒农药的企业或个人也负有纳税义务。水营业税(增值税)义务人为水权运营主体。

2.课税对象。水资源税、水营业税以取得与占用的水体水量。水污染税应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基于坚持“稳步前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可先考虑工业废水,然后逐步涉及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3.课税依据与税率。税赋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课税依据和税率这两个因素。水资源税应以取得与占用的水体水量为依据,税率设计应以节约用水,发挥水体效益最大化为原则。水营业税(增值税)以水运营主体运营水体取得利润为依据,税率为稳定基本税率。水污染税由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它的课税依据应该是水污染物的数量与质量(种类)、浓度的综合体,即量化的污染程度。税率设计应既能体现对水污染行为的惩罚性,又要考虑不同的纳税人对水环境所造成的不利程度,确定不同的税率,以增强该税的导向调控力度。因此税率宜采用累进性质的定额税率,以发挥其强刺激的调控作用。

4.减免税。根据人性尊严与最低生活费不课税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政府调控原则、普遍纳税原则等要求,水权运营税收征管应体现区别对待政策。第一,人们生活用水应免税。第二,宗教寺庙、慈善机构、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社会公益性组织等用于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的用水免税。第三,为了促进纳税人节约用水,发挥水体效用最大化,对水运营主体节水设备、技术、资金投入,利用循环水等给予减免税。同时,为促进纳税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污染的治理和水环境的改善,可对那些生产和使用节能设备,防治和治污设备以及积极研究和使用防污、治污技术,利用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鼓励其继续为预防和治理水污染,改善水污染善作贡献。

5.税款用途。开征水资源税、水污染税、水营业税(增值税)等主要原因是由于水资源日益短缺,用水需求日益紧张和水污染加剧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近些年政府解决水资源与水环境危机的力度不断加大,但“环境保护固然是现代国家应予重视的课题,环境利益更是政府施政过程中应予妥善考虑的要素,但是从资源的有效利用着眼,环境上的利益只是国家所应追求利益中的一环(虽然是很重要的一环)”。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一个重要原因是资金投入不足。为缓解水资源与水污染危机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的状况,应将此项水运营税款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国家水基金,进行专项管理与发挥作用。主要投入方向为:第一,水资源有效利用、水污染防治、节水的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研究;第二,水资源与水环境的恢复和整治;第三,重大水资源与水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第四,各种节水、洁水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扶持;第五,节水与水环境环保奖励。

三、水权运营税收之立法思考

从现有资料看,我国关于水权运营及其税收的法律法规几乎是空白。《税法》《水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法规,并未涉及水权运营及其税收。“人类的行为应当受到由国家的强制力所保证的规则的制约。如果说人们因法律而对此有充分的理解的话,那么,所有的发达社会都已经承认,法律对于它们的生存来说是一个必要条件。”“我们所追求的目的乃是一致的:我们都渴望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任意专擅与伪善兮兮对于我们的伤害。”

1.修改《水法》,构建新型水权制度与体制。现行《水法》是2002年8月在1998年《水法》基础上修改颁布实施的,相比之下,已有很大改善与进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水权理论研究和水权运营(交易)实践的发展,水权与水权市场、水权制度与体制等变革与创新已取得广泛共识。为真正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为实现节约用水,控制水污染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大《水法》修改力度,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水权使用与转让、收益与处分的市场化运营的制度。

2.协调《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关系。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环境法的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是一部综合性的实体法,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但细观其规定,未能将自然资源包括水资源当作一个整体予以全面保护,对于水资源仅仅关注到其两个功能的保护,还谈不上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的体制与机制的全面规定。通观《环境保护法》,其重点在于污染防治,而不在于自然保护。

200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修订后的《水法》,这是我国对水资源进行全面保护的专门法律,对水资源保护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巨大作用,但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管理与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尚缺乏全面的规定。

1984年5月颁布实施并于1996年5月再修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下称《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在内陆水污染防治方面比较全面的综合性法律。但其仅仅是从污染控制的角度来保护水资源,并且没有涉及流域水污染防治统一的协调管理及机构问题。

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问题、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以及水体功能规划的协调问题、水量分配制度与水污染防治的关系问题、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关系问题、流域管理与区域管二者并重的体制矛盾问题、利用税收、价格、利率与保险手段对水资源保护问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管理与保护的体制与机制及运行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如果不能很好地使这几部法律相互协调与呼应,解决我国法律长期存在的“缺漏、冲突与重叠”的矛盾,真正很好地完成法律之间的制度协同,将会带来的后果可能是权力竞争导致的“公地悲剧”以及水资源的状态持续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