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价值论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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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该页是可爱的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劳动价值论精选4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价值论论文范文 篇1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物化劳动生产劳动

时代的发展变化促使我们进一步深化发展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提出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近几年,各大报刊杂志发表了许多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的文章。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观点:一是从价值源泉人手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提出了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二是坚持价值源泉一元论,从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上拓宽劳动价值论的新境界。我针对这两种观点谈谈自己不同的看法,并提出深化认识的思路。

一、对价值创造多元论的质疑

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学术界有学者提出物化劳动(或生产要素)也创造价值,甚至提出如果不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就“有碍人们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深化认识”。这种观点认为:“物化劳动具体表现为机器设备、厂房建筑、原材料、零配件及燃动力和各种辅助材料。”“如果物化劳动真的不创造价值,也就是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剩余产品、剩余价值,那么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第一生产力这个大命题就不能成立。”

我认为这种深化认识思路是值得商榷的。这是因为这种深化认识的观点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这种观点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与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观点是一致的。

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创造的另一种比较晦涩的提法。其意图是为了回避马克思已经批判了的“三位一体论”。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种观点在试图说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时,还得借助物化劳动的载体—生产要素(机器等)来说明。

(二)此观点作为已破产的经济学观点从经济学说史上可以查证。

麦克库洛赫就是一个代表。在面对理论和现实的差距时,李嘉图的追随者—麦克库洛赫一方面坚持劳动创造价值。但另一方面认为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积蓄的劳动即资本等生产要素。这样,他表面上是维护劳动价值论,实际上是否定了李嘉图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一科学的内核。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积蓄劳动创造价值”的翻版。

(三)物化劳动是已经物化为价值的人类劳动,它不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

马克思对此已有明确表述:“唯一与物化劳动相对立的是非物化劳动,即活劳动。前者是存在于空间中的劳动,后者是存在于时间中的劳动;前者是过去的劳动,后者现在的劳动;前者体现在使用价值中,后者作为人的活动进行着,因而还只处在物化过程中,前者是价值,后者创造价值。

(四)这种观点混淆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创造。

马克思认为:“土地是财富之父,劳动是财富之母。”即活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是创造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的,但不创造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不是同一个概念。邓小平同志讲:“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的巨大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力量。”邓小平同志讲这段话是说明科学技术在财富的创造或使用价值的创造中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没有讲价值的创造,这是很严谨的。我们不能断章取义,以此证明物化劳动创造价值。

(五)物化劳动是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的概念符号。

这种概念化的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人类劳动是根本不可能创造价值的。从质上看,它根本不具有创造价值主体的性质。从量上看,已物化的劳动本身不仅不能创造价值,反而其自身的价值量时时刻刻也在贬值。例如,物化在机器中的劳动量,随着技术的发明和应用,原来物化在机器的劳动量相对于技术革新后的劳动量是要打折扣的。这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述的固定资本的贬值。

另外,作为价值范畴,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次进行了说明和界定:“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看来只有人类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离开了人类劳动的价值论就不能称之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此,坚持劳动创造价值的一元论是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研究的前提。

二、价值一元论的前提下,扩大生产劳动内涵存在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在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认识方面,在坚持价值一元论的前提下,对扩大生产劳动内涵似乎已达成共识。谷书堂先生认为,解决“价值之谜”的办法之一就是扩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他把社会正常劳动分为四类:物质部门的劳动、精神部门的劳动、各种直接为生产服务的劳动、在社会主义时期为满足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管理所需要的劳动(包括党务部门、军警政法部门、基础科研和社会义务教育等事业部门)。谷先生认为,前三类是创造价值的劳动部门。卫兴华先生认为生产劳动应把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也加人进来。胡代光先生认为,包括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的服务,商业、金融、保险等流通方面的服务,教育和新闻、广播、电视等信息方面的服务等,从总体上说来,这些部门的大部分劳动也需视为生产劳动。

对这一认识思路我们同样不愿苟同,原因如下。

(一)这种深化认识观点在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上是不相同的。

根据谷先生的观点,教育是不属于生产劳动的,而根据胡代光先生的观点,教育可以视为生产劳动。没有同一的判断何为生产劳动的标准,不仅不能解决“劳动价值之迷”,反而会使劳动价值论之争更加混乱,导致人们试图把一切人类劳动和商品生产劳动相等同的趋势。

(二)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是不符合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的。

劳动价值论是从分析两种异类商品交换的内在规定性开始的。例如,1把斧子-2只羊。马克思认为决定商品这种交换比例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只能是人类的抽象劳动。该等式内在的规定性是1把斧子中隐含的人类抽象劳动的消耗和2只羊中隐含的人类抽象劳动的消耗是相当的。如果我们扩大了创造价值劳动的范围,那么两种不同质的抽象人类劳动如何量化?岂不是更加复杂?这是违背科学理论发展规律的。科学理论的发展是沿着假设条件越少,基础条件越简单越明晰方向发展的。新的科学理论不仅能解释说明新的现象,而且把旧的理论的科学内容包括在内。例如,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不仅包括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论的科学内核,而且使唯物论和辩证法建立在了科学基础之上。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不仅解决了微观粒子运动问题,而且包容了解决宏观物体运动的理论。

(三)用扩大了的劳动范畴内涵的价值论发展马克思的价值论有损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体系的科学性。

任何一门科学,随着研究对象的不同,其各方面的性质都会随之而变。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物理学中讲,一人提一重物体,把物体相对地面平行运动时,该人对物体所做的功为零,也即该人对物体没做功。但我们不能抽象地说该人没做功。实际上,假如我们以人作为研究对象,该人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则克服摩擦力做功了。这个简单的例子给了我们一种启示,即对科学界定了的研究对象范围不能随便扩大和缩小,否则其原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就会受到破坏(比如,将牛顿力学理论运用于微观粒子运动时就是错误的)。因此,对马克思科学界定了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范围不能随便扩大。

(四)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范畴也多次进行了界定。

他认为:“从单纯的一般劳动过程的观点出发,实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更确切地说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对我们表现为生产劳动,但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观点出发,则要加上更加切近的规定,生产劳动是直接增值资本的劳动或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非物质生产劳动“采取实物的形式,不作为物而离开服务者独立存在,不作为价值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

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路

看来从价值源泉人手和在马克思原有的理论框架内用扩大生产劳动范畴的内涵来深化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两种思路都不那么可取。那么,呕心沥血的老教师、老教授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潜心钻研的科技工作者就不创造价值?同样辛苦的第三产业职员就不创造价值?一心为公、全意为民工作的政府公务员就不创造价值?时刻准备为保卫祖国安全献出生命的人民的劳动就不创造价值?……如果说他们的劳动不创造价值,与理不通、与情不容。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在质上或在具体的物化对象上或者说劳动对象上是不同的,但在体力消耗上或在抽象劳动意义上是毫无差别的。他们工作在各个不同的部门是社会进步和分工的需要,是社会正常运转的需要,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产者的劳动一样,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试想,如果没有这些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物质生产能正常进行吗?那么,我们如何研究这两大类劳动的关系呢?

对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 篇2

【摘要】时展到今天,“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门课程,因传统教科书和社会实践有许多不契合,甚至脱节,因而,在教学过程中面临许多困惑。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本文以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争论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谈谈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中国文化传播和指导实践过程中,应该如何与时俱进,以不断深化和丰富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企业改制 困惑与争论 深化 认识

【中图分类号】G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5-0008-02

一、我国企业改革过程中关于价值创造的争论和困惑

劳动价值论是古典经济学家首先提出来的,不过,由于古典经济学家的历史局限性,在劳动创造价值这一问题上最终走向庸俗化。马克思在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否定和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创新,进一步对劳动进行了详细划分,提出劳动包括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二重性是马克思首先揭示并进行科学论证的。劳动二重性理论使劳动价值论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它是马克思主义整个思想体系的核心理论之一,是理解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经济思想的枢纽。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着重分析了物质生产过程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这和他所处的时代有关。

自从马克思创立科学的劳动价值论至今,一个多世纪过去了。人类已经从蒸汽时代经过电气时代、计算机时展到今天的信息时代。在这一过程中生产工具的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程度远远超出了马克思那个时代的工具水平;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新的工种不断出现;生产要素的构成也在过去简单的劳动、土地和资本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出技术、专利、品牌、信誉、信息等;满足人们需求的产品不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都更加丰富多彩。因此,客观上需要深化对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这一问题在现实中遇到颇多困扰和争议。

伴随着我国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企业改制过程中面对传统经典理论的框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和挑战。如北京大学新技术公司(即改制后的方正集团),在改制过程中就曾经遭遇过资本、信誉和品牌、劳动以及管理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到底哪个作用更大的经典争论。

当然,类似方正集团改制过程中的困惑和争论仅仅是我国众多改制企业的一个缩影,企业改制中诸如此类的争论还包括非生产性劳动、技术、信息等是否创造价值。那么,我们应该怎样结合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与时俱进深化对劳动价值论进行再认识呢?

二、与时俱进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笔者认为,面对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解释像北大方正改制中出现的困惑和争论,需要从三个方面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一)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

自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新技术的蓬勃发展和第三产业的迅速壮大,关于第三产业,即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劳动的领域和种类及范围等话题展开理论争鸣。并相继形成了“宽派”、“中派”和“窄派”。其中,“窄派”坚持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宽派”则认为马克思《资本论》中显然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定义得太窄了,理应拓宽;“中派”处于这两派之间,但始终没有找到划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原则界限。继这轮争论之后,哪些领域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这一话题始终牵动着理论界的神经,并不断有新的研究成果出现。

笔者认为,首先,在划分是否是创造价值的劳动标准上应该坚持这样的原则:凡是提供有形商品或无形服务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物质生产领域提供有形物质产品的劳动,包括农林牧副渔及制造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提供各种服务和精神文化产品的劳动,如医疗卫生、体育、教育、保健等。其次,创造价值的劳动应拓展到部分自给性产品和服务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主要是指为劳动力的生产或延续及素质提高直接相关的劳动,这样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如作为家庭妇女,每天操持大量家务劳动,虽然这些劳动都是自给性劳动,但这些劳动是家庭所必需的,不可或缺、不能省略的,是为生产劳动力或延续劳动力所必需的劳动付出。“没有不吃不喝的劳动力”,自己不做,就要请他人来做。因此,这些劳动具有了交换价值的基础和特性。当然,当这些劳动直接为他人提供,比如家庭妇女通过家政公司或其他约定为他人提供家政服务时,这种劳动创造价值的表现就更明显了。再比如,厨师在餐馆做饭给客人吃是创造价值的,在家做饭给自己和家人吃,也应是创造价值的,这两种场合厨师付出劳动及劳动结果的使用价值,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

(二)深化对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关系的认识

古往今来,有很多经济学家对财富和价值进行过阐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认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同时又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亚当・斯密认为,国民财富就是一个国家所生产的商品总量。

价值和财富是马克思经济理论中很重要的两个基本范畴,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人们却常常混淆,因此,对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也就容易混为一谈。其实,价值和财富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从二者的联系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价值还是财富,都离不开人类劳动。从区别来看,无论价值和财富所属的范畴还是两者的构成,都存在显著区别:首先,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这个范畴才会存在,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价值自然会退出历史舞台;但财富则是一个永恒的范畴。其次,就二者的构成来看,人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对于财富的创造来说,只有劳动是远远不够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脱离土地、资本、技术等物质要素,财富创造就是空想。再次,二者反映的关系也不同,价值反映了人和人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而财富则不同,即使用价值是人们对大自然的改造和利用的结果,反映了经济活动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反映的是生产力。第四,价值和财富的增长可能不同步,因为劳动生产率和财富增长成正比,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创造的财富数量会增加;但是,价值则不然,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单位商品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减少,单个商品的价值也会相应减少。

总之,价值创造和财富创造不是一码事,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但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信息、专利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财富创造。

(三)深化对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的认识

1.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话题。价值创造属于生产领域的问题,主要解决价值的源泉问题;价值分配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主要解决价值的归属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2.分配原则应坚持所有参与生产的要素都要参与分配(这是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虽然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要得到全部新创造的价值就是合理的。“马克思早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针对拉萨尔派提出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指出,在未来的、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劳动者也不可能‘不折不扣的’得到他所创造的全部劳动产品,劳动产品在分配给劳动者个人之前,还要做出各项扣除――为了维持社会正常的生产和再生产,还为了维持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所以,土地、资本、技术、专利、信息等要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是这些要素参与分配是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坚持按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的原则有利于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各种社会资源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并把它作为制定政策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思想基础,比如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社会财富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就至关重要。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马克思主义理论必将不断得以丰富、完善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生命力所在。中国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最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们在教学中不应拘泥于经典理论的历史局限性,实践永远是基础,发展永远是主题,敢于探索,敢于探讨,相信我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一定会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

参考资料: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2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迟国维,《资本和劳动同时创造价值》整理,《山西发展导报》1993年11月26日

[3]谢富胜,《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经济评论》2003年第02期

[4]王金情,《对价值创造和财富生产的几点思考》,(《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4年第3期

[5]张丽华、颜国安,《劳动价值论与市场经济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思考》,《天府新论》2004年第12期

简析新时期的劳动价值论 篇3

论文关键词:劳动价值论;价值;使用价值;价值分配

论文摘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坚持以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而这种分配制度使得部分人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提出了质疑。本文的主要内容即是全面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深化时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认识,解答在劳动价值论方面存在的种种困惑。

所谓劳动价值论,就是指商品的价值由劳动创造,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理论。劳动价值论自问世以来,各个领域的学者对它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尤其是近几十年以来,世界的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劳动价值论与有些经济情况发生了偏离,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产生了怀疑。我们应该看到,劳动价值论作为马克思主义有关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而是需要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出现与现实情况偏离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劳动价值论作为特定时期的经济学论断具有其历史时代性。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与劳动价值论诞生时很大不同的经济状况,因此,劳动价值论也应该根据时展的需要,不断地加以完善。对待劳动价值论不能坚持“永远的真理”的标准,应该依据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对其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对其中正确的部分要加以继承、完善和发展。

在新的历史时期,劳动价值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争议,其中关于价值的创造问题、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价值分配的问题是争论中的焦点问题。下面结合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分别就以上三个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价值的创造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人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事实上,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本身具有成为价值源泉的特殊属性,因此,它的使用本身就是劳动的物化,从而是价值的创造”。

除生产领域外的其他有用劳动同样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只有从事生产领域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而其他领域的劳动则不能创造价值。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局限性是由马克思主义诞生的特定历史时期决定的。随着人类生产性劳动范围的扩大,从使用价值或效用也影响商品的质和量来看,生产性的劳动不能仅仅局限于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精神产品,提供服务等劳动也同样可以创造价值。因此我们认,只要为人们提供使用价值,而这种使用价值具有真实性的劳动都创造了价值。

知识不创造价值。众所周知,人类社会已经迈进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信息、技术等要素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贡献越来越大,对生产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有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知识也创造价值,在此基础上创造了知识价值论。我们说这种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是不正确的论断。知识是人类劳动的结果。知识就是认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经验的结果,是经过实践而产生的。实践是联系认识主体和客体的桥梁。只有在实践中,人们的感觉器官才能同外界事物接触,才能获得对客观事物外部联系的感性认识,才有了进一步产生理性认识的可能。所以,一切认识都来源于实践。而人类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人类劳动的过程。知识所创造的价值归根结底是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

二、对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关系的重新解读

商品是由价值和使用价值组成的,二者缺一不可。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学习不能仅仅局限于价值的质和量的研究,还要重视使用价值的存在。

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样决定着商品的质和量。众所周知,抽象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数量决定着商品价值的量,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人们对商品认识程度的加深,我们还应该看到使用价值也同样对商品的质和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具体地说,当产品的生产花费了人类的劳动后,如果生产出来的产品不具备使用价值,或者说它的使用价值不能很好的实现,那么人类的劳动则是多余的,这样的产品也不能称之为商品;另外,商品的使用价值实现的多少也决定了商品的质和量,当使用价值过剩时,商品的价值量就不能完全实现。因此,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决定着商品的质和量。

使用价值比价值更重要。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二因素,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称之为商品。商品的价值是由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创造的,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由人类的具体劳动创造的,用于满足人们对商品的使用需求。当一件产品被生产之后,虽然已经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如果不具备使用价值则也不能称之为商品;还有一部分商品并不是劳动产品,没有凝结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但是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比如原始森林、自然景观等,却没有人能够否认这些都可以成为商品。

三、对价值分配的重新解读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人分配。不少片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的人认为,既然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也就肯定了劳动价值论的根据人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多少来进行分配,也就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就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

之所以部分人有上述错误观点,主要原因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解的不够深刻和不能正确理解劳动价值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商品具有二重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中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价值的创造只能由人类的劳动来实现,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使用价值是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它的实现可能是由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也可能大自然滋生的,比如说土地等生产要素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参与了使用价值的创造。正如上面我们所论述的一样,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一样决定商品的质和量,因此,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商品价值的因素,还要考虑到商品使用价值的因素。这并不否认劳动价值论的观点。

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定阶段出现的分。配制度,这与我国目前实行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相对应的。我们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并不是说按照生产要素创造价值的多少来进行分配,而是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所做的贡献的大小来参与产品的分配。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调动一切有利资源,可以让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现。

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历史时期,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中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观点,相反,正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发展。

劳动价值理论 篇4

一、关于创造价值的劳动问题

现代社会的人们,并不是生活在马克思的那个时代,自然看到的一些事物的表面现象与马克思所能看到和预想的不同,而且有些人从这些表象观察人手来理解价值和创造价值的劳动。「一种观点是认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否定了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科技是生产力就不能成立,相对剩余价值包括超额剩余价值就无从得来,商品二因素和劳动二重性就不能存在,所以创造价值的劳动应该是社会活劳动。我们知道,生产力不是创造价值的力量,仅仅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力量。因此,把科学技术作为创造价值的力量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另外,如果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则必然得出价值等于使用价值的荒谬结论,从而必然导致否定商品的二因素。显然一结论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是认为生产要素创造财富(或价值)。这种观点从现代资本、技术和经营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出发,认为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在现代有许多局限,应该转向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第三种观点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是联合劳动。认为物化劳动创造价值是不正确的,同时片面强调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也是不全面的。必须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实物生产劳动和服务生产劳动、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辨证统一,才能创造和实现使用价值和价值,才能正确处理商品内在矛盾和不同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即认为只有联合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真正源泉。显然,这些观点都是片面地从现象出发,或静态地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没有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而且坚持劳动(抽象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一个带根本性的科学真理。它一方面为彻底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乃至一切剥削制度,论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石;另一方面为人们从深层次上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性,促进其健康高效地发展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武器。但是我们对活劳动的概论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新的理解,从当代社会来看,凡是直接生产物质商品和文化商品、以及直接为劳动力商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服务的劳动,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的内部管理劳动和科劳动都属于创造价值的活劳动。

二、关于知识、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

目前,国内有许多学者认为知识、科学技术是创造价值的。并认为把物化劳动等同于资本加以批判,把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完全归功于活劳动,是劳动价值论研究上的两个不同而具有内在联系的理论扭曲。相对剩余价值和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科学技术通过物化劳动创造剩余价值,从而发挥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功能和作用。另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虽然并不完全认为知识、科学技术创造价值,但认为科学技术对价值形成有一定影响或在一定条件下创造价值。他们认为除了劳动以外,生产过程的其他因素虽然不直接创造价值,但也作为一个决定因素参与价值的形成。先进技术在一定条件下创造价值,因为新技术设备用于生产时,在能够促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的前提下,它就不仅转移了价值,而且还有条件地创造了价值,为企业带来了超额利润。第三种观点认为对知识、科学技术是否创造价值不能一概而论,要从生产过程来具体分析。因为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生产过程中,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以活劳动的抽象支出形式,不仅能够创造价值,而且能够创造比过去创造更多的价值;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在有效转移价值的过程中吸收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激发并扩张、放大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效能。我们认为知识和科学技术并不创造价值,而是科技工作者的活劳动创造价值。因为从价值创造的条件来看,先进技术是不创造价值的,原因就在于:先进技术以及作为先进技术体现的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物化劳动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劳动只有人类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物化劳动—无论它以何种形式存在都不能创造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新知识、新科技进人劳动过程,但不进人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过程。不是新知识、新科技本身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科技的劳动者的劳动在创造价值。.

三、关于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问题

目前,在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的关系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劳动价值化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没有关系。因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主要回答了分配什么、分配多少的问题,而没有进一步回答如何分配的问题,这不是价值理论的任务,而是分配理论的任务。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制度与劳动价值论无关。而且认为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依据也不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是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第二种观点是劳动价值论与按劳分配原则虽然不是完全的因果关系,但是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劳动价值论揭示了人类抽象劳动(体力和脑力的支出)是创造价值财富的唯一现实源泉,复杂劳动形成的价值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形成的价值,因此,社会收入的分配理应向劳动者特别是从事复杂劳动的脑力劳动者倾斜。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仍然是我国分配理论的基石,但是必须以与时俱进的态度来看待按劳分配问题。马克思在描绘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时指出,在全社会范围内,社会在对社会总产品作各项必要扣除之后,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质和量)为唯一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但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有的是社会所必须的,因而也必然要参与价值的分配,应该取得劳动收人。而且在过去的理论分析中,常常有一种误解,就是认为价值创造意味着价值归属要求。工人创造的价值似乎应该完全属于工人。其实,这是不全面的。价值创造、价值归属是不等同的,价值创造是整体性的,离开了社会协作劳动整体,就难有价值创造;而价值归属是主体性的,价值归属于谁,则是收人分配的问题,并非参加了价值创造就有归属价值的要求,价值只能归属于劳动主体,劳动主体是不参加价值归属的。

四、关于现阶段的剥削问题

我国现阶段对剥削问题讨论也相当之多,主要观点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只适应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存在剥削问题。因为只有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雇佣工人,工人出卖自身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不存在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即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了多种所有制成份,但这仍然不能否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性质,所以不存在剥削问题。二是认为剥削并不是某个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

现象,只要形成剥削的条件存在,它就可以存在于各个社会形态之中。而且我国目前存在剥削,特别是私营经济、民营经济发展起来后,剥削是一个存在较广泛的范畴。三是认为我国现阶段存不存在剥削不能一言以蔽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且不能以马克思生活的那个时代来看待现在的剥削,而必须采取与时俱进的态度,重新界定剥削的概论和制定剥削的判别标准。我们认为,马克思关于剥削的一般原理对我国现阶段原则上仍然是适应的。但剥削应该分为广义的剥削与狭义的剥削,广义剥削包括凭借暴力和政治权力对劳动者实行的剥削和无偿占有,凭借资产所有权的垄断实现无偿占有;狭义的剥削是凭借对生产客观条件的垄断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如果我们认为作为人类一般抽象劳动的活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且价值的实质是社会必要劳动,那么凭借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就应当视为剥削。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必须正确认识和对待剥削,一方面要敢于承认剥削,承认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存在而不承认剥削是不符合逻辑的;另一方面要历史地看待剥削。剥削现象是一定生产力、生产关系的产物,与个人品质无关。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分析经济形式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不能要这些个人对剥削关系负责。而且我国现阶段的剥削,并不是改革开放的结果,也不是方针政策造成的,而只不过是把原来被“大锅饭”掩盖的假象展现出来而已。虽然大量生产资料被占有在一部分人手里看似是不公平的,但当这种占有方式比共同占有更有利于积累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人类社会进步的时候,我们就应该承认它们的历史进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