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报告(通用3篇)
案件分析报告(精选3篇)
案件分析报告 篇1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人张某(爱害人),男,汉族,1976年9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
被告人陈某(肇事方),男,汉族,1972年3月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沙门村。
二、案情简介:
20xx年5月27日,陈某驾驶豫AKB888号广州雅阁小型轿车沿国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基路163路公交站牌处,与张某驾驶的轻骑牌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陈某不旦没有求助受伤者(张某),反而驾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张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总医院(以下简称煤炭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1、创伤性失血性休克;2、脑外伤;3、左侧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窝处皮肤挫裂伤,肌腱断裂;6、面部皮肤裂伤;7、肠粘连,肠系膜裂伤等。治疗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张某无钱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出院证上显示:1、建议继续治疗;2、加强左下肢腘窝处伤口换药;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强下肢活动预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事故认定书),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20xx年6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以下简称事故鉴定所)依法对受害者张某伤情程度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下简称损伤鉴定书),结论为“张某伤情程度评定为重伤”。
20xx年6月16日,陈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没)。即将被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本案争议焦点: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3、误工费的的赔偿期间是多久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四、争议焦点分析:
1、交警五大队依法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事故认定书从形式角度讲,载明了:交通事故时间,交通事故地点,当事
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如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存在瑕疵,该认定书是应该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2、事故鉴定所依法作出的损伤鉴定书是否有瑕疵。
该鉴定书是依据煤炭医院住院病历和辅助检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鉴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书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
3、误工费的的赔偿数额及期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无法计算。
4、陪护费的赔偿时限及陪护人数(病历不明确)的确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但从煤炭医院的病历上没有显示误工情况亦未单独出具误工证明,需与煤炭医院方面进行沟补正(现今已出院,医院配合与否)因此该部分损失额暂时难以计算。
5、交通费赔偿多少的问题(我方有没有票据)。
依据《/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受害方应就该部分提供适当的票据加以证明方可。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时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据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30元:期间为从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数额大约为(30×15﹦450)450元。
说明:住院期间较短,所以数额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卖的药有无票据及医嘱单(没有显示)上的内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购买四千元药物继续用药进行治疗,但没有正式票据。
诉讼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如没有证据则对负有举证责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部分费用将不被支持。
8、残疾赔偿金该赔偿的数额是什么(对受害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受害者还没有做伤残鉴定,因此伤残等级暂时无法确定,数额也难以计算。
9、精神抚慰金如何主张(些问题是个难题,因当前法律不予支持)
纯粹从民事角度讲精神抚慰金是应该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抚慰金争议较大,如判决难以获得支持,但是我们应抓住在判决前的机会力争通过调解得到较大的赔偿。
10、后期治疗费用是否应该赔付,数额如何计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没钱治疗而且肇事都驾车逃逸亦未给任何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可通过鉴定或待二次手术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五、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山东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的规定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县境内出差3元;在省辖地级市、行署辖区内出差6元;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元;
5、《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分析报告 篇2
理论依据:
自上个世纪中期三农问题浮出水面开始,从来没有一种声音象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样作为一种路径设计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如此广泛的关注。可以说,新农村建设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缓解三农问题的诸多意见中占据着主动地位,把持着语话权。从目前理论界与实践界的情况来看,关于新农村建设比较成型的观点主要有三个:林毅夫的政府投资拉动内需论、温铁军的农民合作组织化论、贺雪峰的文化建设再造农民福利论。
林毅夫认为:我国目前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内需严重不足,市场疲软、通货紧缩,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农村。所以他建议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以实现农村自来水化、电气化、道路网化为核心的新农村建设运动,加快农村地区和生活消费有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以此来带动农民就业和拉动农民投资,从而启动广大的农村市场。他认为,政府通过以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投资,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对启动中国的投资和消费需求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因为这是一个既可以刺激国内消费需求,使我国早日从通货紧缩的陷阱中摆脱出来,也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农民观念,移风易俗的一石数鸟的政策。
温铁军认为: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基本国情矛盾和城乡二元结构基本体制性矛盾的双重制约下,只有通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加快城镇化改变三农问题面临的外部条件与加强小农村社经济内部化制度建设并重,才可能提高农业经营规模,实现农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在实践层面,他倡导农民合作化运动,通过让农民组建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分散小农在生产、流通、加工、销售,尤其是金融等领域的合作来增加农民收入,缓解三农困境。近几年,在大量农村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他也开始认识到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在一次全国性的农民合作组织经验与教训交流会,他就总结说:文化建设,收效最高。
贺雪峰认为:现阶段中国的农村社会的典型特征是农民们过着“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生活。从中国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以及小农经济与市场改革之间的关系来讲,农民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收入缺乏现实的可能性。因此,为维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为农民树立新的福利观,倡导建立“高积累、低消费”的农民剩余分配观。在农村一线实践的基础上,他提出通过在农村建立老年人协会、文艺组织以及加强农村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来增强农民在文化、精神生活方面的满足感,再造农民的福利。通过这些措施一方面可以使离开农村,但是还没有取得城市生活资格的农民工能够实现顺利的回流,避免因农民流动受阻而带来社会矛盾的爆发;另一方面可以使滞留在农村的人能够过上有尊严的,高福利的生活。
以上三种观点,虽然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欧村实验正是建立对现有理论的客观的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提出来的。她既强调地方政府的作用,呼吁政府要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改善村庄的道路,拆迁危房建新房等,也强调要发动农民搞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农民与公司的间接对接,提高农民维护自身合法合理权益的能力,实现农民增收;同时,她也注重农村的文化建设,主张建立农民文化活动中心,成立农民文艺组织,筹建乡村图书室等活动。以此来看,欧村实验具有相当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操作上也具有切实的可能性。
欧村概况:
欧村是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上坪镇西坪行政村的一个自然村,有两个村民生产小组。欧村坐落于粤北的105国道边,方圆5平方公里,距上坪镇墟3公里,距县城23公里,距河源市区140公里,与广州最近距离241公里。该村现有农民42户共201人,村民以客家人为主,基本上都是隶属于同一个家族——谢氏家族。现有水田99.4亩,旱地80亩,荒地约800亩,山林地近5000亩。此外,该村还有4.8万立方容量的高涧水库,水域面积3.85万平方。朱子河横穿而过。欧村人居住较为集中,民房基本还保留着回字型的围屋结构,80%已成危房,其中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占70%,亟需得到改造。欧村现有的可调配劳动力约60人,其中有13人外出打工,剩余的基本以分散的农业耕作和打零散工为生,实际年人均纯收入仅有600元左右,年集体经济收入为零。近年来,村民在村干部的带动下已种植水蜜桃4000多亩。当地交通不便,目前只有一条狭窄的从105国道通往村庄的硬化路面,就象一个单行道,大型卡车根本就不可能进村。村中的道路同样很差,村民收割庄稼都还是极其原始的办法,往往需要用担子给挑出田地。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分析
“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具有以往的“公司+农户”模式与“合作社+农户”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这种制度设计坚持“不脱离农业、不离开土地、不改变农民身份、不破坏环境资源、让农民平等参与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四不一让”原则,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她既能有效规避“公司+农户”模式由于公司对自身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而带来的对农民正当利益的剥夺,也能解决单纯的“合作社+农户”模式中的资本不足、管理落后、发展缓慢等状况的出现,使滞留在农村的农民能够依靠土地增值收益,在生养自己的土地上实现经济增收,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从现实的可能性来看,她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
1、能够使分散小农形成自己的合作组织,对内凝聚力量形成合力,对外衔接市场与公司,发挥比较优势。合作社作为弱势农民自愿加入,自发成立的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能够将农民手中分散的、有限的资源给聚集在一起,通过“一人(户)一票制”和“一人(户)权票制”的民主决策等途径实现组织和个人收益的最大化。同时,合作社作为维护农民整体利益的代言人能够以法人组织的身份与外界各种组织,包括公司、企业等,进行业务往来,能够改变单个小农在市场竞争中的边缘化地位。在这里,合作社作为一个架在外在组织(包括公司、企业等)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能够使外在组织与农民之间形成双赢的局面。
2、公司是资本之间的联合,是资本决定制度。“公司+农户”的简单模式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弱势,资本的拥有者对公司以及农户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拥有绝对的发言权,在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下公司只会不断盘剥原本应该属于农民的利润空间。而合作社以劳动联合为主,兼有资本聚集的功能,她的介入能够使农民获得与其自身地位相一致的市场主体地位,在与公司等外在组织的合作中获得较高的谈判地位,从而有效的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
3、她有利于规避公司的短视行为,从村庄的长远发展出发,寻找发展的途径。“公司+农户”的模式由于农民的弱势,使资本的拥有者公司具有绝对的发言权,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难以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走可持续的发展路线,往往造成对当地资源的破坏性、掠夺性开发。尤其是在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一些发达地区已经进入后工业化阶段,正在进行产业的升级换代,相当多的劣质产业被迫关闭或者转产。但是其现有的设备仍然具备生产的功能,这也就难以避免业主将这些产业向外地转移以继续赚取利益的可能。而相当数量的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仍然处于前工业化时期,迫切的追求外在资本的注入,“招商引资”方兴未艾,这就为携带“劣质产业”的资本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这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社区同样同在。而“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则有利于监督、约束公司的这种短视、自私行为。
4、“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可以以合作社的制度设计来增加农民合作组织的公益金、公积金积累,用于村庄的交通道路、水利设施以及文化、养老、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建设和谐的农村社区。在合作社的章程里面,基本上都有相当部分的利润分配放在了公益金、公积金积累上,这对兼有村民与社员双重身份的农民来说也就增加了为村庄公共、公益事业发展投资的现实可能性。在欧村表现将更加明显,因为合作社是在原有的欧一、欧二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通过改造重组形成的,村民都是社员,身份的“合二为一”更加有利于村民对村庄整体发展的关注。而“公司+农户”的组织模式中,公司与农民关注的主要都是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造成对增加其它方面福利的忽视。
此外,必须说明的是“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组织模式只是欧村实验的主要内容。除此之外,欧村实验还关注村容村貌的改变,村庄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公益组织的建设等,她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而是在经济、社会、文化、村民自治等方面都有涉及和考虑的综合性的实验。
后发展理论的微观实用性
欧村实验是建立在一个贫穷、落后、封闭的、年人均纯收入只有600元的山区农村的基础之上,其在制度设计规划中是希望借助外在资本的强大力量以及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度,通过村庄最有价值资源——土地的整合,实现资本、社会力量、村庄资源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通过跨越式发展,来迅速实现村庄的整体发展。
在国家的层面上,建国后国家依靠强大的行政力量,通过人民公社制度和统购统销的流通体制设计来从农民手中提取有限的农业剩余以支持城市工业的发展,追求国家的工业化。目前,在中国的相当多的农村地区,尤其是集体经济薄弱的地区,要加速实现农民增收速率,实现农村社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一种或多种力量来充当“国家”这个角色。这个角色可以是基层政权,也可能是农民成立起来的自发合作组织通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形成的合力来充当。外在的资本则包括村庄以外所有资本(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及投资、企业公司的投资、社会其它机构的资金等),她是落后地区发展的必然需求。村庄资源在很多地方也就只剩下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这是农民谋取在本土发展的最后财产基础。落后地区要在最短的时间,在各个方面追求发展,就必须通过类似“国家”的组织来充分整合外在资本、本土资源,使之实现合理配置,形成合力才能有机会使之变为现实。对于欧村这样的一个自然村而言,就是要通过建立在两个村民小组基础上的合作社来整合外面的公司、企业等组织带来得资本和社员手中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流转权来发挥后发展地区的潜在优势,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项目选择及工作开展设想
欧村实验是建立在外在公司参与的基础之上的,其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的选择与经营都必然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由于参与调研的时间仍然有限,对公司参与方式和途径的可能性与现有的计划性仍然不是很明确,所以在这一部分的项目选择分析上暂时不专门讨论具体的公司与合作社将来可能合作经营的项目,今后将根据事情的发展变化,对双方的合作项目做逐一分析。在这里,我们仅仅谈下现在就要开展的项目和设想。
1、修路。欧村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基础条件非常差,道路不通,这严重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信息的传播与交流。所以在现有的实验方案里面把修路放在了异常突出的地位,她的顺利与否决定着后续项目能否正常跟进。根据相关规定,政府有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义务,而且由于所修筑的道路要经过其它两个村子,这就必然需要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在这个项目上,我们必须加强与当地政府的沟通交流,赢取必要的支持,尽快的打开局面。
3、筹建合作社。欧村实验一个重要的组织载体就是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前些天,这个筹划中的合作社的筹备委员会已经产生,目前正在就相关事项进行讨论。而关于合作社建立的议程也基本确定,合作社章程草案也在征求意见中。按照设想,项目推进工作办公室将在今年的“五一”节假日期间举办由农民自己主导的合作社培训,并在7号那天召开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和监事长等组织和相关负责人,并讨论通过章程。对合作社而言,关键的是成立之后的工作如何开展?不同土地入股的折算方案、山林地已有果树的价值评估、与公司合作项目的推进等都是需要合作社的领导团队带领全体社员群策群力研究决定的。
4、文艺组织。“农民贫困的根源是精神贫困”,这是欧村实验项目的提出者的判断,其实也是新乡村建设学派多年实践经验的一个发现。为了达到“扶贫先扶志”、“精神扶贫”的目的,新乡村建设学派是在实践中通过发动农民成立各种文艺合作组织,通过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来逐步达到的。借鉴成功的经验,欧村实验可以考虑将这个组织建设列入规划中。而且从本村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村民对这个也有需求。在调查中,村民对于村庄出现一些文艺组织还是有一定的兴趣的。这个项目需要从村庄外面挖掘一些文艺力量,通过外力的带动促发内力的增长是比较好的操作办法。
5、老年人组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社会变迁速度明显加快,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老年人尤其是农村的老人作为一个群体日益被边缘化,成为社会上被严重忽视的一个群体,过着孤独寂寞的生活。这种现象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必然,但是对于社会发展也有诸多不利因素。为了使农村的老人能够发挥余热,过上“老有所用,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生活,我们可以在村子里成立一个老年人组织,比如说:老年人协会等。欧村现在60岁以上的人有22个,占村民比例达到10%。由于常年不外出,他们现在已经很难与外界进行沟通,他们只会说客家话,也听不懂普通话,交流严重受阻。如果在村子里成立这样的一个老年人组织,发挥老人的作用,对于建设一个和谐发展的社区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6、乡村图书室。在农村,一到农闲时间,人们就用打牌,打麻将来打发日子,缺乏文化娱乐设施。所以,在现有的一些实验点新乡村建设实验的实践者们就协助农民建立了各种乡村图书室,使农民拥有一个学习的空间。在欧村还有一个“特别”的现象,妇女出去劳动,男人们却时常闲居在家闲聊度日。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募捐或者购买一些书籍创办一个乡村图书室,充实人们的业余生活,也提高人们的学习能力和知识水平。
7、社区快报。目前的网络、电视、报纸等传媒宣扬的价值和理念很少符合农民的实际生活,严重与现实生活脱节,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通过创办由农民自己负责编辑、自己写稿定稿的社区性的报纸,有利于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引导农民不断学习创新,营造一种真正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化环境。欧村实验可以从这个角度出来,挖掘村庄“知识分子”的作用,创办一份由农民自己负责、自己管理的社区发展快报。
创新学习机制,营造社区活力
欧村实验是建立在相当落后的社会现实基础之上的,外在强大力量的介入给村民描绘了一个远远超越这个基础的美好的图景。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实现这个历史性的跨越,必须在较短的时间里尽可能的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水平,改善村民的知识结构,使之与突降而来的“美好图景”计划相符合。
按照计划,“五一”农民培训结束后就要成立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选举产生5人理事会和3人监事会。我们可以将村民进行分组,由选举产生的理事和监事兼任小组长,每个小组5-6人。这样划分既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够参与其中,也便于管理。小组长要负责组织所在小组成员的学习组织工作以及其它可能的工作,切实调动每一个成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学习的内容和方式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和创新。我们也可以在需要的情况组织这8个小组展开知识竞赛、学习比赛等活动,努力创新学习机制,从而营造一种热爱学习,以学习为荣的舆论氛围,调动社区一切有利因素,为社区的发展服务。
“四位一体”全面推进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她需要在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层面齐头并进,从而赢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争取建成一个美好的适合人类居住的农村社区。欧村的实验也应该借鉴其它地方比较成熟的经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以最小的改革成本获得最大的综合收益。
欧村实验中心任务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民们的选择,尤其是作为村庄建设主力的年轻村民的选择。在几天的调查中,村民普遍反映现在我们都穷怕了,希望能够借助这个实验生活好起来。这也就是说年轻村民关注的焦点是经济发展。由此来看,欧村实验也必须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为各项工作围绕的中心。事实上,现在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就是仅仅围绕经济发展展开设计的,这也符合农村的现实情况,自然也就能够得到村民们的同意。
由于实验的基础比较薄弱,要想让村民依靠自身力量迅速致富缺乏现实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可以以经济发展为目的来组织农民通过学习以及文化建设来打牢发展的基础。可供选择的途径就是动员农民把村庄的文艺活动给作起来,使人们真正的体会到合作的好处,培养农民合作的能力,发挥其自身的无穷的创造能力,促发更深更高层次的合作。可以说,文化建设,学习机制的建立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有效的突破口。
在以往的一些乡村建设试点中,为了避免村级组织及工作人员,特别是村两委成员对合作社的不适当的干涉,我们在主观就在合作社的领导机构架构上忽视甚至是排斥村委班子的参与,事实证明这样一方面确实可以保证农民的自主权,但另一方面却在村两委之外树立了一个新的并不一定完全符合村庄实际的“权威”的出现,这对村庄的和谐发展不能说发挥的都是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应该充分尊重每一个村民的参与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级干部也不例外。在欧村的实验中,我们也应该如此。
在改革开放,经济社会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使农民的私心加重,农村的公共水利、沟渠维护、道路交通等都遭到了破坏,社会风气也出现了诸多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变化。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恢复和重建农村的公共设施,重新打造农村的社会风气,再造“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新面貌。目前,欧村的公共设施建设还比较差,公益事业发展落后。所以,我们在实验中要注意建设的社会效益。既可以通过合作社提取积累来投资必要的可能的公共设施建设,也要通过老年人协会等组织来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老龄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现实的基础和组织保障,还要搞好村庄的环境等方面的工作。
由上述分析可见,新农村建设之欧村实验应该而且可以是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四位一体”齐头并进,协调发展的。
再造农民福利
__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所以,作为规划重要内容之一的新农村建设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
福利是人们对生活状况的满意程度,是对自身所处的主客观环境的主体性评价。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的迅速变迁,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的追求着不同的生活方式,有着内容侧重点不同的社会福利观。就乡村社会而言,这也影响着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不同内容的有选择的参与。
正如上面的分析,农村的青壮年的人生价值观念决定着他们对经济财富、物质利益的追求。换句话说,农村青壮年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更加关注自身物质福利的多寡。在这里,物质福利存在着一个参照系也就是参照标准的问题。在不同社会群体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情况下,农民的参照标准定的越高,他们对物质福利的迫切之心就越强烈,对自身的经济条件就会越不满,在实践中也就会更加关注物质收入的提高。由于欧村贫困现象非常明显,所以年轻人,尤其是出去打工过的年轻农民就会更加关注自身物质福利的增加,所以要再造年轻人的福利,就必须发展好经济,使农民能够增加收入。
对于老年人以及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村庄的妇女来说,他们更加关注的是精神上的享受、文化上的福利。社会的迅速变化加速了人们观念的改变和社会经验知识的更替,使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面临着新的挑战。他们生育养育多年的儿女为了生计而四处奔波,许多人常年不在家,老年人生活在孤独寂寞中,被迫与孙儿辈的孩子相依为命。然而,他们大半辈子积累的生活经验却因为在剧烈的社会变迁中所产生的“时间压缩效应”中落后于社会的需要而不能吸引孩子们的兴趣,这一方面造成了农村社会传统知识和经验的流失,另一方面使老年人更加滋生老来无用的想法,陷入生活的阴影。所以,对他们来说,在不愁吃穿的基础上更加渴望的是在精神文化上得到享受,使自己能够发挥出老年人所拥有的价值。这也是我们在实验中倡导作老年人协会的主要原因。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她们也拥有一定的空闲时间,而平时的主要活动就是三五成群打麻将、打扑克,以此来获得精神上的安慰,其潜在的需求就是能够获得精神文化生活,享受较好的文化福利、精神享受。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文艺组织的建立来给她们的闲余生活搭建一个好的平台。
对青少年、儿童来讲,他们都处于基本社会化阶段,他们的福利应该更多的体现在社会化的任务上,其中重要的是要明确生活的目标,学会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等。在这个阶段,由于人生价值观念的冲突、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父母和社会过高的期望等会使他们中的一些产生严重的心理问题,使之不能有效的与周围的环境融合。针对这个问题,欧村实验在建立乡村图书室为村民和孩子们提供学习场地之外,也可以引导大学生到村庄作不定时的义务支教活动来解决。
小结
欧村实验是在中央和政府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由村庄的外出青年精英发起的,其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的可能性,但是要顺利发展成功却不是这样的简单,她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的逐步的推进,不能过于急功近利。我们希望在各种力量的综合效应下,这个实验能够取得成功,为欠发达农区的发展提供可恭借鉴的经验。
案件分析报告 篇3
根据刑法规定,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外乎从犯罪构成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方面来分析,即犯罪的主体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方面。现针对本案抢劫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要求作一个分析报告。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
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
(二)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
(三)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
(四)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
(五)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
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
(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据为两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各被告共同实施犯罪进行了计划分工并且各人分别实施了相应的具体犯罪行为。
首先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饭店内,到深夜时分另给徐某、李某发短信,并打开屋门让两人进屋,3人共同实施抢劫。 选定目标后,王某入住饭店,并给另外两被告发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间,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两人则来到饭店老板孙某夫妇的房间,由王某把刀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钱。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实施作案有动机、目的。
即三个觉得打工挣钱太少,手头拮据,于是想找一个省力又挣钱快的门路,由此想到劫取饭店以获取钱财。并且被告均认识到劫取钱财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并且在压制其反抗的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但为了非法获得钱财的目的,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这就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事先进行了商量,并且达成了共识。
王某提出,寻找一个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饭店,到深夜时抢劫“小姐”和饭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各被告伤害被害人的时间是在抢劫行为当时,其目的是为抢劫排除障碍,而不是为抢劫完成后而实施伤害行为。此证据可证明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证据的基础上,以下间接证据可进一步印证各被告的主观故意。
1、被害人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2、事先踩点场所的现场证据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已按计划的内容准备工具、踩点印证其主观故意的心理态度。
3、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能证明被告人在预谋时主观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准备,以及积极按照事先预谋实施抢劫行为。
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
(一)作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结果的发生。
(二)对于共同抢劫犯罪,作为共同犯罪参与者,各被告人在主观上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具体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进行了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在客观方面,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证明本案被告抢劫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明预谋中及在具体实施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进行抢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压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则使用西瓜刀这一作案工具架在孙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财物,并在孙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胁其拿钱,后孙某的妻子刘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诉两人的钱在抽屉里。
(二)被害人、现场目击证人、旅社其他服务员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强行劫取财物。
(三)案发现场或从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认处提取的物证:西瓜刀、手机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四)鉴定结论。物证及其附着物上的血型鉴定、指纹鉴定、DNA鉴定、药物鉴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证来源的相关证据:
1、同案犯的言词证据;
2、证人或同案犯与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认笔录;
3、鉴定结论,从来源处提取的同类物及物证所作的同一鉴定。
(六)抢劫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七)书证:伤情检验,证明被害人的伤害部位、伤口特征与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所证明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及所使用的凶器能否对应。
(八)书证:医院病历资料,证明伤情检验结论的科学性。
(九)住宿登记的笔迹鉴定。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证证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伤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胁;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指向的直接对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财物;
(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和当场取得财物。
四、关于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要求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往往造成人身伤亡。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罪的主要标志。
证明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犯罪客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1、户籍证明、身份证;
2、物证,提取的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其提取笔录;
3、书证,被害人的伤情鉴定;
(二)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1、目击证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书证,勘验笔录
5、物证,现场照片
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